拨开迷雾看“黑洞图片”是否构成作品
作者|陈敬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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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0日21:00,事件视界望远镜 (Event Horizon Telescope; EHT) 项目和中国科学院在全球六大城市同时公布人类获得首张黑洞照片(下称“黑洞图片”)。2019年4月11日上午,视觉中国官网上传黑洞图片,将称该图片版权为其所有。2019年4月12日,“黑洞图片”问题引起国家版权局关注,将图片版权保护将纳入“剑网2019”专项行动。2019年4月15日,人民网发文称要进军图片版权领域,“搭建一个优质新闻图片版权交易平台”。一时间,“黑洞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种类的作品等问题引发网友、专家学者热议,公众版权认知得以迅速提升。在诸多讨论中,笔者发现一些容易引起公众认知混淆的观点,特撰本文作以探讨,期待与大家共同厘清。
图片来源:EHT Collaboration
要分析并判断“黑洞图片”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首先要明确我们分析判断的对象是什么?是黑洞客观存在的事实?还是用于反映黑洞客观存在的一种表现形式----“黑洞图片”。
有些网友在看到视觉中国官方微博发出“黑洞图片”的第一时间提出,人类首张“黑洞图片”应当属于全人类。该观点的得出可能源于两个认识误区:一是可能混淆了分析判断的对象,即有些网友可能将“黑洞图片”误解为黑洞客观存在的事实;二是可能混淆了作品所有权与作品使用权。一旦发生了第一种情形,即便各方均认同作品构成要件的判断标准,由于各方讨论的对象本身不同,也很可能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
如果将对象理解为黑洞客观存在的事实本身,则根据著作权法的一条重要原则“客观事实不受版权保护,即被人类发现的历史真相、客观事实、事物性质等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1],很清晰地可以得出该客观事实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的结论。
如果网友将对象认识为“黑洞图片”,则可以基于作品的构成要件、结合“黑洞图片”的创作过程继续进行分析、判断。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主要体现为形式要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以及实质要件“具有独创性”两个方面。而是否具有独创性,则包含“独立完成”和“创作性”两方面的内容。其中,“独立完成”不是指“单独完成”,并非对创作人数的限制,而是指“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创作产生的,而不是模拟、抄袭他人的作品”[2];“创作性”,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对表达的安排是否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判断”来考察。确定了判断标准,则可以结合黑洞图片的形成过程分析其是否符合作品的全部构成要件。鉴于黑洞图片符合所属领域及可以有形形式复制的要件显而易见,下面重点探讨黑洞图片是否具有独创性。
在探讨“黑洞图片”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诸多讨论中,有一种观点称,“生成黑洞图的要素,包括了世界各地望远镜直接记录的信息,以及科学家所选择的算法,而科学家所选择的算法,目的都是为了如何准确、真实地得到一个可以反映黑洞的图片,而不是只能反映我们想看到的银行中心的大象。这恰恰与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目的背道而驰,文学、艺术作品是作者思想的表达,因此,银行中心的大象,才是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目的,至于黑洞图,永远无法体现出作者类似于‘文字的组合、线条的安排、音符的排列、动作的设计等方面’的选择,制作者耗费数年时间,联系世界各地天文望远镜,目的正是不加修饰地还原一个黑洞及其周边环境”,因此无法体现作者的选择及创作性,故“黑洞图片”不应当构成作品[3]。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混淆了创作目的与创作过程。
著作权法语境下的作品的独创性,即作者的安排、选择、判断、取舍等,实际上体现在作者的创作过程中。创作目的是否“准确、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不能当然决定或者否定创作过程的独创性。在文学、摄影、美术、地图等图形作品领域,以“纪实”或“写实”等“准确、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的为创作目的的作品大量存在,从未因创作目的的“纪实性”或“写实性”而否定作品具有独创性。
回到“黑洞图片”。为验证广义相对论的一个著名预言“黑洞”、为向世人呈现“黑洞”的“面目”,EHT团队是如何创作完成该“黑洞图片”的呢?根据《史上首张”黑洞图片”诞生!兼谈黑洞的前生今世》的记载,该人类首张“黑洞图片”摄自梅西耶87(M87)星系中心的黑洞,是通过全世界横跨几大洲近10台毫米波望远镜(或阵列)组成ETH(事件视界望远镜),由团队在2017年4月5日到11日之间对M87进行了4次成功的联网观测(为了保证准确性,观测数据用三种完全独立的流程以及多个独立小组进行处理),并经过近两年的数据处理,方才最终形成。其中,八个望远镜的运作如下图所示。此外,根据《事件视界望远镜+“啁啾”=黑洞照片?揭秘黑洞照片背后的神秘之手!》所述,EHT处理的数据量极其庞大。大到什么程度?“半吨半吨...的硬盘被运送到了MIT海斯塔克天文台(Haystack Observatory)”,然后由团队成员特别设计一种新的算法前后耗费两年将这些数据转换成我们最终看到的“黑洞图片”。
从以上过程可以看出,EHT团队在观测对象确定、观测点安排、数据收集及数据处理等每一个环节无不进行着选择与判断,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黑洞图片”可以体现“创作性”。此外,由于该图片系人类首张黑洞图片,不具有模仿、抄袭他人作品的可能,本身具有“独立完成性”。因此,“黑洞图片”具有“独创性”并构成作品,应当享有同其他人类智力创作成果平等的法律保护。
图片来源: IPRdaily[4]
注释:
[1] 王迁:《古文点校著作权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2] 陈锦川:《著作权审判原理解读与实务指导》,2014年1月第1版。
[3] Hexly:《“黑洞图片”不应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IPRdaily。
[4] 影晞:《事件视界望远镜+“啁啾”=黑洞照片?揭秘黑洞照片背后的神秘之手!》,IPRdaily。